坎特伯爵阵容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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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特伯爵阵容搭配插图

:《自由大宪章》全文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首先,余燃坝嗟戎?笏眉峋鲇π砩系郏荼鞠苷拢?⒐?袒岬毕碛凶杂桑?淙ɡ皇芨扇牛?渥杂山?皇芮址浮9赜谟⒏窭冀袒崴?游?钪匾?胱畋匦柚?杂裳伲?谟嗟扔胫钅芯舴⑸?荒乐?霸?远?鼗虬凑占阂庥锰匦碜此?浯驼撸本?嗟惹氲媒掏跤⑴瞪浪庹摺嗟燃坝嗟戎?来?铀锏庇酪陨埔庾袷亍4送猓?嗟燃坝嗟戎?铀锖蟠?币嘁韵旅娓搅兄?飨钭杂筛?栌嗟韧豕?谝磺凶杂扇嗣瘢?⒃市硌闲凶袷兀?朗肝鹩濉?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俾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俾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池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俾能井井有条。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项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具,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分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宅人之卑属亲族通告。

(7)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立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奁,嫁资,及其应得之遗产与其夫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不付任何代价。[自愿改醮]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后,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奁应交还之。

(8)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醮,但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未得余等同意前不改醮。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亦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偿。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甚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著,不在此限。

(10)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定处理。

(12)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一)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二)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三)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女以外。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问,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18)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地区审理。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爱猫扑.爱生活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

(19)州郡法庭开庭之日,如上述案件未能审理,则应就当日出庭之武士与自由佃农中酌留适当人数,俾能按照事件性质之轻重作出合宜裁决。

(20)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犯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对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21)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22)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不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

(23)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惟向未负有修桥之责者不在此限。

(24)余等之执行吏,巡察吏,检验吏与管家等,均不得受理向余等提出之诉讼。

(25)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余等自己之汤沐邑在外——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

(26)凡领受余等之采地者亡故时,执有余等向该亡故者索欠之特许证状之执行吏或管家应即依公正人士数人之意见,按照债务数额,将该亡故者之动产加以登记与扣押,使在偿清余等债务之前不得移动。偿清后之剩余,应即交由死者之遗嘱执行人处理。如死者不欠余等之债,则除为其妻子酌留相当部分外,其余一切动产概依亡者所指定之用途处理。

(27)任何未立遗嘱之自由人亡故时,其所遗动产应依教会之意见,经由其戚友之手分配之,但偿还死者债务之部分应予留出。

(28)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29)武士如愿亲自执行守卫勤务,或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执行,而委托合适之人代为执

行时,巡察吏即不得向之强索财物。武士被率领或被派遣出征时,应在军役期内免除其守卫勤务。

(30)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但依照该自由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1)无论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所有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2)余等留用重罪既决犯之土地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逾期后即应交还该项土地之原

主。

(33)自此以后,除海岸线以外,其他在泰晤斯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兰各地一切河流上之堰坝与鱼梁概须拆除。

(34)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敕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35)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

(36)自此以后发给检验状(验尸或验伤)时不得索取或给予任何陋规,请求发给时,亦不得拒绝。

(37)任何人以货币租地法,劳役租地法,或特许享有法保有余等之土地,但同时亦保有其他领主之兵役采地者,余等即不得借口上述诸关系强迫取得其继承人(未成年人)及其所保有他人土地之监护权。除该项货币租地,劳役租地与特许享有租地负有军役义务外,余等皆不得主张其监护权。任何人以献纳刀、剑、弓、箭等而得为余等之小军曹者,余等亦不得对其继承人及其所保有之他人土地主张监护权。

(38)自此以后,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证物时,管家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神判法(水火法)。

(39)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41)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爱猫扑.爱生活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42)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但监犯与被褫夺法律保护权之人为例外,关于敌国人民与商人,依前述方法处理。

(43)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之附庸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承继税。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时,负保管之责。

(47)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圃,森林官,园圃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该州郡推选武士十二人,于宣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革除,务使永不再起。调查情形应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国内时则先禀知爱猫扑.爱生活官。

(49)凡英国臣民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质或其他担保品,概须立即退还。

(50)余等应解除热拉尔之戚及下列诸人(名略)及随从彼等来英任执行吏者之职务,并使彼等自此以后,不再在英国担任此项职务。

(51)君臣复归于好后,余等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英国之外国士兵,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遣送出境。

(52)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倘有关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上述各项,现为余等所有,或为他人所有而应由余等负责者,当较照参加十字军者获得展缓债务权利之一般规定办理。但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公平处理之。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敕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3)关于下列事件亦应依照前条规定处理或展缓处理之;

(甲)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时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应撤除,何者应保留。

(乙)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监护权(此项监护权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领受军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

(丙)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该采地之领主声称有管辖权者)。

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

(54)凡妇女指控之杀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55)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当与不合法之罚金与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之,或依照后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或大多数男爵连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愿与共同商讨此事件者之意见处理之。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时,事件应照常进行。但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一人或数人与同一事件有关(“大宪章重订译本”作“为同一事件之原告”),则应于处理此一事件时回避,而代之以其余男爵中所遴选之人。

(56)如余等曾在英格兰或威尔斯,未依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夺去任何威尔斯贵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应立即归还之。遇有关于此类事件之争执发生时,应交由“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产业,按照威尔斯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

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处理。但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敕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物与

契据。

(59)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父威廉王敕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廷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

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三官前,——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顾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而此二十三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但对余等及余等二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君臣如初。国内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向余等施以压力。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此外,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守,并尽力使其余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用,亦不得通过别人加以利用。

(62)自斗争开始以来,余等之僧俗臣民与余等之间所发生之一切敌意,愤怒与仇恨,余等已予宽恕并赦宥之,此外,自本朝第十六年复活节起,至和平重建之日止,一切僧俗人民所犯之一切罪过,余等亦已加以宽恕并赦宥之。关于上述各项让步与诺言,余等兹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勋爵,杜伯林大主教亨利勋爵及前述诸主教与班达尔夫君共同草拟敕令以昭信守。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剂与让与,余等与诺男爵惧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

谁能把《基督山伯爵》的从 第一章 到 第三十五章的 主要内容 一个一个 给我写出来?

《基督山伯爵》是法国作家大仲马所著的一部长篇小说,下面是第一章到第三十五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船边监狱

故事开始于1815年,主人公爱德蒙·唐泰斯在马赛港的一艘船上被逮捕。他被误认为是拿破仑的支持者,被判入狱。

第二章:囚犯的生活

爱德蒙在狱中生活了十四年,与他一起服刑的是法里亚神甫。神甫向他传授了各门学问,帮助他逃狱。

第三章:基督山的宝藏

爱德蒙在逃亡过程中,意外发现了法里亚神甫生前留下的宝藏,并因此变得富有。他化身为神秘的基督山伯爵,开始追寻报复的计划。

第四章:巴黎的社交界

基督山伯爵回到巴黎,混迹于上流社会。他开始实施报复计划,逐一报复那些背叛他的人。

第五章:家庭变故

爱德蒙的前未婚妻梅塞苔丝嫁给了他的背叛者费尔南。同时,爱德蒙的父亲在穷困潦倒中死去。

第六章:决斗

爱德蒙与费尔南的决斗不可避免。在决斗中,爱德蒙射偏了,而费尔南却射中了他的心脏。

第七章:揭秘

在生死边缘,爱德蒙揭示了宝藏的秘密,让所有人震惊。同时,他也揭露了费尔南的罪行。

第八章:终成眷属

在经历了种种波折后,爱德蒙与梅塞苔丝终于走到了一起。他们离开了巴黎,开始了新的生活。

第九章:万帕的回忆

基督山伯爵在意大利旅行时,结识了万帕。万帕向他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其中包括一段爱情故事。

第十章:再赴巴黎

基督山伯爵再次回到巴黎,发现他的老恩人路易斯·德·阿托马蒂被陷害。他决定为恩人平反。

第十一章:审判

在一场审判中,基督山伯爵揭露了真相,帮助路易斯·德·阿托马蒂恢复了名誉。

第十二章:归隐江湖

在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后,基督山伯爵悄然离开巴黎,重返意大利,过上了隐居的生活。

第十三章:暗杀

基督山伯爵收到了一个暗杀威胁,但他并不畏惧,继续他的生活。

第十四章:毒药

基督山伯爵的敌人试图用毒药来害他,但他凭借着自己的智慧和勇气,成功地化解了危机。

第十五章:罗马强盗

基督山伯爵在意大利旅行时,遭遇了一伙罗马强盗。他与他们展开了一场惊心动魄的较量。

第十六章:放逐

基督山伯爵被带到罗马受审,并被判死刑。然而,他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成功逃脱了险境。

第十七章:归来

在经历了生死考验后,基督山伯爵回到了巴黎,继续他的复仇计划。

第十八章:卡瓦尔坎特家族的衰落

基督山伯爵揭露了卡瓦尔坎特家族的罪行,让这个家族名誉扫地。

第十九章:费尔南的末日

基督山伯爵对费尔南的报复达到了顶峰。他在众目睽睽之下揭露了费尔南的罪行,让后者名誉扫地。

第二十章:瓦朗蒂娜的故事

基督山伯爵讲述了瓦朗蒂娜公主的故事,她因为爱情而放弃了皇位。这个故事深深地打动了听者的心。

第二十一章:维尔福家族的秘密

基督山伯爵揭示了维尔福家族的秘密,让这个家族的罪行大白于天下。

第二十二章:瓦朗蒂娜之死

瓦朗蒂娜公主在绝望中死去。她的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猜测。基督山伯爵决定找出真相。

第二十三章:维尔福的末日

维尔福在极度的痛苦和愧疚中死去。基督山伯爵为这个曾经的朋友安排了一个体面的葬礼。

第二十四章:新的生活

在完成了复仇计划后,基督山伯爵开始了一段新的人生。他结识了一些新的朋友,享受着生命的美好。

第二十五章:东方公主的故事

基督山伯爵讲述了一个东方公主的故事,这个故事深深地打动了听者的心。他们一起前往希腊旅行,帮助公主实现了她的梦想。

第二十六章:希腊之旅

基督山伯爵和东方公主一起前往希腊旅行。在那里,他们结

英国历史上的约翰王被影视作品描写的有哪些?或者有什么是讲这段历史的?

约翰 (英格兰国王)

约翰(英文:John,1166年12月24日-1216年10月19日[1]),英格兰国王,由1199年到1216年在位。亨利二世第五子,母亲为阿基坦的埃莉诺,而幼王亨利、狮心王理查、布列塔尼公爵若弗鲁瓦二世则是约翰的兄长。他父王把在法国的领地全部授予几位兄长,由于已经没有领地可以封给约翰,他被称为无地王(the Lackland,源自亨利二世的戏称)。

童年

约翰出生后,按中世纪贵族的传统被母亲交给乳母抚养,后又与其姐琼安一同被送到福特沃特修道院。因为当时来看约翰并没有继承领地的希望,这也许是为了培养他成为神职人员。约翰的父母随后几年互相争斗,都没有介入约翰的童年生活。约翰由卓越的行政官拉努尔夫·格兰维尔教育。[5]他还一度在兄长幼王亨利家度日,可能在那里学习了打猎和军事。

约翰身高1米62,在当时的王室中较矮,长着暗红色的头发。他喜欢读书,这在当时来看是一件反常的事。他还喜欢赌博,热衷打猎,喜好音乐。长大后的约翰被形容为“和蔼,机智,慷慨,好客”。

早年生活

为了安定阿基坦的南部边境,亨利二世试图让5岁的约翰迎娶萨伏伊伯爵翁贝托三世的女儿阿丽希亚,这样约翰就可以继承翁贝托的一些领地,亨利二世也将希农、卢登、米拉博的城堡转到约翰名下。阿丽希亚也翻越阿尔卑斯山加入亨利二世的宫廷,但未及嫁给约翰就死了,约翰再次陷入无领地可继承的境地。

1173年,由于不甘附属于亨利二世,又担心约翰分走自己的领地和城堡,幼王亨利去巴黎和路易七世结盟。王后埃莉诺因为被亨利二世对阿基坦的持续干涉所激怒,也说服理查和若弗鲁瓦去巴黎加入兄长的行列。亨利二世击败了三个儿子的同盟,但在路易山和约中宽大处理了他们:他允许幼王亨利带着骑士周游欧洲,阿基坦仍归理查,若弗鲁瓦可以重回布列塔尼;只有王后埃莉诺作为叛乱的主谋被囚禁。作为和约的一部分,一直和父亲在一起的约翰也被赠与大量领地。从那时起,距离王位最远的他反而成为亨利二世最喜爱的儿子。1175年,他获得已故康沃尔伯爵的领地。次年,亨利二世又违反常例地废除格洛斯特女伯爵伊莎贝尔的姐妹们的继承权,然后让约翰与因此变得很富裕的伊莎贝尔订婚。1177年,在牛津的国会上,亨利罢免爱尔兰领主威廉·菲茨阿尔德尔姆,代之以10岁的约翰。1183年,幼王亨利和理查为在英格兰、阿基坦、诺曼底争权而开战。亨利二世支持理查。不久,幼王亨利因痢疾去世。因为继承人死了,亨利二世决定重新分配儿子们的封地:理查加冕为英格兰国王,但在亨利二世去世前不可能掌握实权;若弗鲁瓦继续保有布列塔尼;约翰代替理查成为阿基坦公爵。但理查拒绝放弃阿基坦,亨利二世愤怒了,命约翰在若弗鲁瓦帮助下率军南下攻取阿基坦。若弗鲁瓦和约翰攻打阿基坦的首府普瓦捷,而作为回应,理查攻打布列塔尼。1184年底,一家人才勉强和解。

1185年,约翰首次到爱尔兰,由三百骑士和一批行政官随行。亨利二世希望称约翰为爱尔兰国王,但教皇路爵三世不答应。当时爱尔兰刚被征服,和亨利二世的关系仍紧张。约翰取笑爱尔兰贵族的长胡子,又未能和盎格鲁-萨克森居民结盟,结果战败被逐出爱尔兰,回英格兰后将溃败归咎于总督米思勋爵休·德·拉西。

约翰的家庭问题仍在继续:1186年,若弗鲁瓦在一次比武中丧命,留下遗腹子阿尔蒂尔和年幼的女儿埃莉诺。布列塔尼将由阿尔蒂尔而非约翰继承,但若弗鲁瓦的死终究让约翰距离王位更近了一步。理查想加入十字军,但担心出征后亨利二世会命约翰取代他。1187年,他在巴黎和法兰西国王腓力二世结盟,次年就向腓力纳贡,取得腓力对他向亨利二世开战的支持。理查和腓力联手对亨利开战,1189年和解,亨利承认理查为继承人。约翰起初忠于父亲,但当理查胜势确立后倒向理查。亨利二世不久去世。理查年间

1189年9月,理查继承英格兰王位,并加入第三次十字军。为此,他靠出卖领地、爵位和职位筹集军费,且试图保证他出征时国内不叛乱。他封约翰为摩坦伯爵,让他娶了格洛斯特的伊莎贝尔并得到兰开斯特、康沃尔、德比、德文、多塞特、诺丁汉、索默塞特的大量领地,希望以此换取约翰对他的忠诚。而这些地方的要塞仍然由理查掌控,使约翰没有足够的军力和政治权势进行反叛。约翰也许诺三年不去英格兰,但埃莉诺太后说服理查允许约翰进入英格兰。于是,理查出征期间,约翰成为英格兰摄政,还被视为理查的推定继承人。但出征在外的理查在塞浦路斯结婚了,这意味着他可能有婚生子嗣,约翰地位动摇。

约翰寻求和刚东征归来的腓力二世结盟,希望在腓力帮助下获得诺曼底、安茹等理查名下的法国领地,但被埃莉诺太后劝止。理查一直未归,约翰开始猜测他已死或者迷路了。事实上,理查回国途中被奥地利公爵俘虏并移交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六世,后者索要赎金。约翰趁机前往巴黎和腓力结盟,许诺休弃伊莎贝尔,改娶腓力的姐姐阿丽斯(阿丽斯早年和理查订婚,却成为亨利二世的情妇,理查后来也没有娶她),换取腓力的支持。但埃莉诺太后阻止约翰娶阿丽斯。忠于理查的军队和约翰的军队在英格兰开战。约翰军力薄弱,决定和解。1194年,理查回国,约翰余部投降,本人撤退到诺曼底,最后被理查找到。理查称约翰仅仅是“一个有着怀有恶意的顾问的孩子”(尽管约翰已经27岁了),原谅了他,但没收了他除爱尔兰外的所有封地。此后,约翰成为理查的忠实支持者。理查希望通过有限而稳妥的军事行动收复被腓力趁机侵占的城堡,和弗兰德、布洛涅和神圣罗马帝国结盟,借日耳曼人对腓力施压。[32]1195年,约翰突袭并包围了埃夫勒,随后又在腓力攻打诺曼底时布置防务。第二年,约翰又攻占加马舍,率人奇袭到距离巴黎仅80公里处,俘虏了博韦的主教。为此,理查放下了对约翰的戒心,将格洛斯特郡重新封给他,并再次封他为摩坦伯爵。

继位

狮心王理查继位后,因没有婚生子嗣,原本指定早逝的若弗鲁瓦的遗腹子阿尔蒂尔为储,但后又因为若弗鲁瓦的遗孀女公爵康斯坦斯太亲法而指定约翰继位。当理查于1199年去世时,大部分英格兰和诺曼贵族根据诺曼底的继承法支持约翰,而布列塔尼、曼恩和安茹的贵族则根据安茹的继承法支持阿尔蒂尔。约翰继位引起了一些诸侯的不满,他们继续拥戴阿尔蒂尔,腓力二世也一度支持阿尔蒂尔,而王太后阿基坦的埃莉诺因反感康斯坦斯而支持约翰。约翰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腓力和阿尔蒂尔联手对约翰作战,阿尔蒂尔进逼昂热,腓力进军图尔,几乎将安茹帝国一分为二,但反法的弗兰德伯爵鲍德温和布洛涅伯爵瑞诺的介入及安茹贵族威廉·德·罗歇的倒戈让局势又倒向约翰一方。1200年腓力与约翰和解,腓力承认约翰为英格兰国王,暂时放弃对阿尔蒂尔继承英格兰王位的支持,尽管如此,和约要求阿尔蒂尔作为约翰的封臣得到保护。约翰则放弃和弗兰德、布洛涅的结盟并承认腓力为自己在法领地的宗主。编年史家将约翰与亡兄理查比较,给他取了个“软剑”的绰号。

勒古莱和约

同年8月,约翰决定迎娶昂古莱姆的伊莎贝尔。因此,他必须休弃现在的妻子格洛斯特女伯爵伊莎贝尔。1199年约翰继位后即宣布和女伯爵的婚姻无效,指出两人都是亨利一世的后裔。当时的编年史家认为约翰已经深深爱上了昂古莱姆的伊莎贝尔。他最终娶了已和休·吕西尼昂订婚的伊莎贝尔为王后,且慢待了休,导致吕西尼昂家族的叛乱,但被约翰镇压。腓力为此以召见封臣安茹伯爵的名义召约翰来宫廷,约翰拒绝。腓力因此将从约翰手中夺取的法国领地都封给阿尔蒂尔(他想亲自占有的诺曼底除外),再次和阿尔蒂尔联手对约翰开战。

丧失诺曼底

约翰最初采取1199年的防御性战略,避免交战,小心保卫要塞。但随着军事行动的进行,约翰的经营越来越糟,腓力在东部稳步取得进展。1202年7月,阿尔蒂尔和吕西尼昂家族将埃莉诺太后围在米拉博,想将祖母劫为人质时,约翰在安茹管家威廉·德·罗歇陪同下率雇佣军南下救母,打败并俘虏了阿尔蒂尔,同时被俘的还有阿尔蒂尔同样比约翰有更优先的王位继承权的18岁的姐姐布列塔尼的埃莉诺(一说埃莉诺在此前就已被约翰控制),她后来在约翰逃离诺曼底时被带回英格兰囚禁数年,尽管受到约翰的善待。这下,腓力失去了南侧的盟友,被迫撤军。通过米拉博一战的胜利,约翰的地位得到巩固,但这很快被他对待俘虏和盟友威廉·德·罗歇的态度葬送了。约翰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德·罗歇,严重冒犯了他,而由于他的虐待,22个被俘的叛乱头领死亡。当时大部分地方贵族都是亲戚关系,他们不能接受自己的亲属蒙受如此待遇。威廉·德·罗歇和约翰其他在安茹和布列塔尼的贵族盟友抛弃了约翰,倒向腓力,布列塔尼也发生了叛乱。约翰财力吃紧,腓力取得优势。

1203年初,约翰进一步被盟友抛弃。他试图说服教皇因诺森三世介入,但教皇的介入并不成功。情况对约翰来说越来越糟,他决定杀死阿尔蒂尔,以求除掉王位竞争者和布列塔尼叛乱的源头。阿尔蒂尔最初被拘押在法莱斯,此时已转移到鲁昂。此后,阿尔蒂尔下落不明,当代史学家普遍认为他是被约翰所谋杀。马加姆教堂年表认为:“约翰俘虏阿尔蒂尔并置于鲁昂监狱有些日子了……当约翰喝醉了,他亲手杀害了阿尔蒂尔,将尸体系上石头投入了塞纳河。”关于阿尔蒂尔之死的流言进一步削弱了地方上对约翰的支持。约翰因谋杀亲侄、囚禁侄女,落下了无情的名声。

1203年末,约翰试图解救被腓力包围的诺曼底东侧要塞盖亚德城堡。他试图水陆并进,这在今天的史学家看来很有想象力,但该计划过于复杂使军队难以顺利执行。约翰的计划被腓力的军队阻止,于是他撤回布列塔尼,试图将腓力逐出东诺曼底。结果,他极大地损伤了布列塔尼,却未能达到目的。史学家认为他的军事战略还是过得去的,尽管并不出色。很快,约翰的处境迅速恶化,诺曼底东境广泛支持腓力,安茹帝国在南部的权威也因为几年前理查放弃了一些要塞而埋下隐患。约翰在中部地区使用长弓骑兵雇佣军使他失去了中部地区的支持,安茹帝国的权威一步一步倒塌。12月,约翰经海峡撤回英格兰,下令在盖亚德城堡西面建立新防线。1204年3月,盖亚德陷落。次月,埃莉诺太后去世。这不仅仅是对约翰个人的重大打击,还带有约翰和法国南部的联盟解体的危险。腓力南进并袭击诺曼底的中心地带,几乎没有遇到抵抗。8月,腓力攻占诺曼底,南下占领安茹和普瓦图。约翰在大陆上的领地只剩下阿基坦公国了。

攻法失败和第一次诸侯战争

和诸侯关系紧张

如1212年试图推翻国王的阴谋所显示的那样,约翰和诸侯关系紧张已经有些年了。很多不受宠的诸侯来自北英格兰,被史学家称为“北方人”。在和法国的冲突中,这些人几乎不用冒险,很多人还欠约翰很多钱。所以那场叛乱被称为“国王债务人的一场叛乱”。约翰的很多将领,尤其是他任命的英格兰行政官也参与叛乱,他们把彼此的联系看得比对国王的忠诚更重。这种紧张关系在北威尔士蔓延,对约翰在1211年和威尔士亲王卢埃林签订的和约的反对行为最终发展为公开冲突。对一些人来说,任命彼得·德·罗歇为大法官也是造成君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很多诸侯眼中彼得是一个“粗鲁的外国人”。约翰1214年在法国的军事失败可能是在他统治的末年遭到诸侯反对的导火索。在布汶战败后,詹姆斯·霍尔特称走向内战的道路“直接,短,不可避免”。

1214年攻法失败

1214年,约翰最后一次试图从腓力手中夺取诺曼底。他很乐观,因为他和外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奥托四世及布洛涅伯爵瑞诺、弗兰德伯爵斐迪南构建了联盟,得到教皇的支持,且有足够的资金供养他经验丰富的军队。但当2月约翰兵发普瓦图时,很多诸侯拒绝提供军事帮助,约翰只能寻求雇佣兵来填这个空子。约翰计划由普瓦图向东北进军巴黎,奥托、瑞诺和斐迪南在威廉·隆斯佩(亨利二世的私生子、约翰之弟)支持下由弗兰德向西南进军。

战事最初很顺利,约翰在和法国路易王子的对垒中占优,并于6月收复安茹。随后约翰包围了要塞穆瓦讷的罗歇,路易因兵力较少只得放弃。[63]安茹当地贵族拒绝和国王一起进军,约翰只好撤退到拉罗谢尔。不久,腓力在东面的布汶战役中击败奥托等约翰的盟军,约翰收复诺曼底的希望彻底破灭。他在为期六年的和约中将安茹归还法国并赔款, 10月回到英格兰。

战前紧张和诸侯战争

约翰回国后数月,叛乱诸侯在英格兰北部和东部组织对抗他的统治。1215年1月,约翰在伦敦召开国会,谈论进行改革和在春季在助手和叛臣之间进行和谈。教皇因诺森三世寄信支持他,这对约翰很重要,为他提供了镇压诸侯和控制坎特贝里大主教斯蒂芬·朗顿的途径。同时,约翰在普瓦图附近招募雇佣军,尽管其中一部分后来被遣返,以免留下国王升级战端的嫌疑。约翰自称想参加十字军,这使他在教会法律下获得额外的政治庇护。4月,教皇的支持信到了,但叛乱诸侯也已集结。5月,他们聚集在北安普顿,宣布断绝和约翰的封建君臣关系,选罗伯特·菲茨沃尔特为他们的军事统帅。他们自称“上帝的军队”,进军伦敦,占领了伦敦、林肯和埃克塞特。约翰的示弱和妥协很成功,但叛军攻占伦敦后在约翰的王党阵营中诱发了一批新的叛王者。约翰命朗顿组织和叛乱诸侯和谈。

1215年6月15日,约翰在温莎城堡附近的兰尼米德会见了叛军首领。朗顿的调停努力催生了一部有和约作用的宪章,它后来被重命名为《大宪章》。宪章不仅回应了诸侯的抱怨,还形成了对政治改革的更为广泛的建议,尽管它只保障自由民而非农奴和不自由的劳工的权利。它许诺保障教会权利,免除非法监禁,加速推出正义的新税法。宪章要求组建由25名中立诸侯组成的国会负责监督和保证约翰忠于宪章,叛军撤退并将伦敦交还国王。但约翰和叛乱诸侯都不想实践和约。叛乱诸侯认为约翰不能接受诸侯国会,将挑战宪章的合法性。他们将强硬派组成诸侯国会,拒绝像先前答应的那样撤军及交还伦敦。而约翰也不守承诺,在察觉到宪章损害到教皇在1203年和约(认可教皇为约翰的宗主)中的权利后向因诺森求助。因诺森答应了,宣称宪章“不仅可耻、苛刻,而且非法、非正义”并开除叛乱贵族的教籍。和约的失败迅速导致了第一次诸侯战争。

诸侯战争

叛乱诸侯率先行动:他们占领了战略要塞、属于大主教朗顿但几乎无人防守的罗切斯特城堡。约翰已经为军事冲突做足了准备。他储存了资金来付给雇佣兵并保证获得威廉·马绍尔和切斯特伯爵拉努尔夫等英威边境领主们和他们的军队的支持。叛军缺少重型装备,难以袭击将他们南北分隔的由王室城堡组成的防线。约翰的战略是:孤立伦敦叛军、保护弗兰德雇佣兵的补给线,防止法军在东南登陆,然后在缓慢的摩擦战中取胜。约翰推迟处理和北威尔士疾速恶化的关系,卢埃林也在那里举兵反对1211年和约。

约翰的军事行动最初成功。

11月,他在一次老练的袭击后收复了罗切斯特,史学家雷吉纳尔德·布朗称之为“英格兰截至当时最伟大的围城之一”。收复东南后,约翰分兵,派威廉·隆斯佩收复伦敦以北和东盎格利亚,约翰亲自北上经诺丁汉攻打北方诸侯的领地。两路军队都成功了,伦敦的叛军余部大部分被牵制。1216年1月,约翰进兵和与叛军结盟的苏格兰国王亚历山大二世作战,在一次急行军中收复对方占领的北英格兰领地,仅用10天时间就进逼爱丁堡。叛乱诸侯邀请法国路易王子领导他们:路易作为亨利二世的外孙女卡斯蒂利亚的布兰卡的夫婿,拥有对英格兰王位的继承权。腓力可能私下对路易有所支持,但拒绝公开支持,路易因为参与对约翰作战,被因诺森三世开除了教籍。路易计划登陆给约翰带来了麻烦,路易会带来海军和叛军亟需的攻城工具。约翰在苏格兰抑制住亚历山大后,南下对付入侵法军。

路易王子希望在1216年5月在英格兰南部登陆,约翰聚集了一支海军予以拦截。但不幸的是,他的舰队被风暴驱散,路易没受到阻拦就在肯特登陆。约翰踌躇了,决定不立即攻击路易,也许是惧战,也许是担心手下的忠诚。路易和叛乱诸侯西进,约翰撤退,用整个夏天的时间在残余领土上重组防线。约翰见证了包括弟弟威廉·隆斯佩在内的将领开小差。夏末,叛军重新控制了英格兰东南及北部的一些地区。

死于内战

1216年9月,约翰开始一轮新的猛攻。他从科茨沃尔德出发,假装解救温莎城堡,向东攻打伦敦周边直至剑桥以分割林肯郡和东盎格利亚的叛军。他北上解了林肯之围,向东返回金斯林恩,可能是督促大陆为他提供补给。在金斯林恩,约翰染上了致命的痢疾。亚历山大二世再次入侵北英格兰,8月攻占卡莱尔,南下朝见路易王子;约翰差一点截住了他。路易和英格兰诸侯的矛盾却在加剧,威廉·马绍尔的儿子小威廉和威廉·隆斯佩等人都抛弃路易重归约翰阵营。

约翰回到西部,病情加重,到纽瓦克城堡后无力行进。10月18日夜,约翰病死。很多人认为他是被毒死的。一队雇佣兵护送他的尸体到沃斯特大教堂安葬, 1232年再加上带有肖像的石棺。由其子亨利三世继位。

死后成为狼人之传说

在民间传说中,约翰的死因是被一名修士下毒。据信这毒药中包含了狼头草,而狼头草在中古巫术中是会使中毒者化身成狼人的材料。约翰下葬之后,人们听见他的墓穴中传来了各种各样的嚎叫声,恐惧的居民们将尸体拖出任其腐烂。但是不久之后,就有人声称看见化为狼人的国王在森林之中游走。

婚姻和子女

约翰第一次婚姻娶格洛斯特的伊莎贝尔,无子女,且婚姻被宣布无效。第二次婚姻娶昂古莱姆的伊莎贝尔,生有:

长子亨利(亨利三世)(Henry III) (1207-1272)

次子理查,第一代康沃尔伯爵 (Richard, 1st Earl of Cornwall)(1209-1272)

长女琼(Joan of England) (1210-1238)

次女伊莎贝尔(Isabella of England) (1214-1241)

三女埃莉诺(Eleanor of England) (1215-1275)

私生子:理查、奥利弗、约翰、乔弗雷、亨利、奥斯伯特·吉福德、欧德斯、巴托洛缪、腓力

私生女:琼、毛德、伊莎贝尔

后世

在《罗宾汉》的传说中,约翰通常被描绘为主要反派。

在2010年的**《罗宾汉》中,约翰由奥斯卡·伊撒克(Oscar Isaac)扮演。

希望对你有帮助~

英国大宪章的附录

《大宪章》全文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第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宫,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颇的人民致候。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主教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 ……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一一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另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侮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傅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停能井井有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份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本人之血属亲族通告。

(7)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盔、嫁资、及其得之遗产与其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价。〔自愿改嫁〕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查应交还之。

(8)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得余等同意前不改嫁。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偿。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直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者,不在此限。

(10)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定处理。

(12)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一一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子以外,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间,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18)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之地区审理。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

(19)州郡法庭开庭之日,如上述案件未能审理,则应就当日出庭之武士与自由锢农中酌留适当人数,停能按照事件性质之轻重作出合宜裁决。

(20)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21)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22)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

(23)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惟向未负有修桥之责者不在此限。

(24)余等之执行吏,巡察吏,检验吏与管家等,均不得受理向余等提出之诉讼。

(25)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余等自己之汤沐邑在外——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

(26)凡领受余等之采地者亡故时,执有余等向该亡故者索欠之特许证状之执行吏或管家吏应即依公正人士数人之意见,按照债务数额,将该亡故者之动产加以登记与扣押,使在偿清余等债务之前不得移动。偿清后之剩余,应即交由死者之遗嘱执行人处理。如死者不欠余等之债,则除为其妻子酌留相当部分外,其余一切动产概依亡者所指定之用途处理。

(27)任何未立遗嘱之自由人亡故时,其所遗动产应依教会之意见,经由其戚友之手分配之,但偿还死者债务之部分应予留出。

(28)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29)武士如愿亲自执行守卫勤务,或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执行,而委托合适之人代为执行时,巡察吏即不得向之强索财物。武士被率领或被派遣出征时,应在军役期内免除其守卫勤务。

(30)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但依照该自由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1)无论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有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2)余等留用重罪既决犯之土地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逾期后即应交还该项土地之原有领主。

(33)自此以后,除海岸线以外,其他在泰晤士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兰各地一切河流上所设之堪坝与鱼梁概须拆除。

(34)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敖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35)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

(36)自此以后发给检验状( 验尸或验伤)时不得索取或给予任何陋规,请求发给时,亦不得拒绝。

(37)任何人以货币租地法,劳役租地法,或特许享有法保有余等之土地,但同时亦保有其他领主之兵役采地者,余等即不得借口上述诸关系强迫取得其继承人〔未成年者〕及其所保有他人土地之监护权。除该项货币租地、劳役租地与特许享有租地负有军役义务外,余等皆不得主张其监护权。任何人以献纳刀、剑、弓、箭电等而得为余等之小军曹者,余等亦不得对其继承大及其所保有之他人土地主。

(38)自此以后,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证物时,管家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神判法〔水火法〕。

(39)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41)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42)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但监犯与被损夺法律保护权之人为例外。关于敌国人民与商人,依前述方法处理。

(43)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之附庸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继承税。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时,负保管之责。

(47)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固,森林官,园固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该州郡推选武士十二人,于宣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草除,务使永不再起,调查情形应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国内时则先禀知大法官。

(49)凡英国臣民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质或其他担保品,概须立即退还。

(50)余等应解除执拉尔之戚及下列诸人( 名略 )及随从彼等来英任执行吏者之职务,并使彼等自此以后,不再在英国担任此项职务。

(51)君臣复归于好后,余等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英国之外国士兵,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遣送出境。

(52)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倘有关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上述各项,现为余等所有,或为他人所有而应由余等负责者,当按照参加十字军者获得展缓债务权利之一般规定办理。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公平处理之。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敖令正在审理中者,不也比限。

(53)关于下列事件亦应依照前条规定处理或展缓处理之:①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时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应撤除,何者应保留。②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监护权(此项监护权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领受军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③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该采地之领主声称有管辖权者)。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

(54)凡妇女指控之杀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55)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当与不合法之罚金与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之,或依照后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或大多数男爵连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愿与共同商讨此事件者之意见处理之。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时,事件应照常进行。但如上述二十五个男爵中有一个或数人与同一事件有关(“大宪章重订译本”作“为同一事件之原告”),则虚于处理此一事件时回避,而代之以其余男爵中所进选之人。

(56)如余等曾在英格兰或威尔斯,未依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夺去任何威尔斯贵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应立即归还之。遇有关于此类事件之争执发生时,应交由“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产业,按照威尔斯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处理。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教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物与契据。

(59)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父威廉王敬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延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余等在上述敖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法官前,一一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愿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则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但对余等及余等之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群臣如初。国内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向余等施以压力。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此外,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守,并尽力使其余之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用,亦不得通过任何别人加以利用。

(62)自斗争开始以来,余等之僧俗臣民与余等之间所发生之一切敌意,愤怒与仇恨,余等已予宽恕并赦有之。此外,自本朝第十六年复活节起,至和平重建之日止,一切僧俗人民所犯之一切罪过,余等亦已加以宽恕并赦肴之。关于上述各项让步与诺言,余等兹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勋爵,杜柏林大主教亨利勋。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剂与让与,余等与诺男爵惧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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